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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扒股
当前,根本问题是,在确定高管薪酬方面,公司股东几乎没有(或者有一点点)发挥作用。很久很久以前,本杰明● 格雷厄姆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就是完全正确的。他指出,在法律权利方面,“ 公司股东群体就是上帝。作为多数人的群体,他们可以雇用和解雇管理人员并让管理层完全顺从他们自己的意愿。”但在实施这些权利的实践中,“股东是非常失败的...他们既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智慧,也不具备警觉,并且,在参加表决时,无论管理层的业绩记录是多么差,无论管理提出任何建议,他们都盲从而无主见。”当他在1949年写下这些话的时候,这些话就是正确的,直至今天它们依然无比正确。
在公司董事会越来越缺乏对股东应负的经营责任影响下,这种机构问题以三种主要方式渗透并影响到了公司治理。首先是机构资金管理者,目前他们总体上对美国企业实施着有效的表决权控制,他们自己领取着高薪,却对股东的利益非常冷漠;其次是管理人员面临的各种利益冲突,他们有义务服务的共同基金股东以及养老金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似乎已经被他们收集和管理这些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资产所产生的财务利益压倒了。最后便是大多数机构股东不再实行长期投资( 这在逻辑上要求他们重视公司治理问题)的事实。他们转而进行短期投机,他们持有法人股的时间平均为一年或更短(这在逻辑上导致他们漠视治理问题)。
要想减轻所有这三个问题的影响,可以让不具约束力的股东对管理层的薪酬进行投票表决。其实施成本将相对不太高,并且将迫使那些掌握着美国企业的机构股东担当起负责任的企业公民,从而为了我们整个社会谋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