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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扒股
我的第五个梦想是,让投资者掌控基金治理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遵循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 这是规范基金行业的联邦法规)的明确要求,即共同基金应该“根据其股东而不是顾问和承销商的最佳利益而被组织、经营和管理”。然而,对于这部《法案》的所有崇高目标而言,那根本不是今天的基金业经营时所遵循的原则。事实的真相是,基金是依据有利于其顾问的原则被组织、运菅和管理的。
那么,对此,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对股东的教育是相当缓慢的事情,可是,时间就是金钱。主导当今基金业的财团不会马上接受自己的资本回报被侵蚀的现实,也不会心甘情愿地将他们的利润返回给他们的客户。所以,我看到客户没有行使他们的追索权,而是要求共同基金的管理能够遵循1940年《法案》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持独立的董事会,必须首先感激推选他们的股东。
这种管理结构是存在的,但基金业并没有按照这种方式进行经营。与《法案》规定相反的是,基金顾问控制了基金。因此,当基金委员会主席与管理公司董事会主席是由同一个人担任时,我们就必须消除这种存在的公然利益冲突。(正如巴菲特所言,“与自我谈判,很少会导致酒吧角斗现象。”)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需要一个完全独立于经理人之外的董事会。(75%的董事必须是独立的,这种:要求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在先锋集团,我们的外部顾问在董事会不能行使任何代表权,这显然不会为我们的股东带来不良后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条例规定已经要求基金本身必须拥有一个独立的法律顾问和首席合规官,而且我强烈支持要至少为较大型基金联合体设立一名对董事会负责的专门基金工作人员,让其提供基金的费用、业绩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公正而客观的信息。请注意这些关键词:公正而客观。那将是令人耳目一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