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责任这个概念有着悠久的历史,差不多可以追朔到8个世纪以前的英国普通法。受托责任本质上是两方或多方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通常一方称作信托人或受托人,另一方称作委托人或受益人,委托人信任、依赖受托人。受托人在任何时候都要以委托人的利益与福利作为唯一的行事原则,忠诚于委托人。受托人不应当把个人利益摆在受托责任之上,重要的是,他们不能让自已对客户履行的受托责任与对其他实体的受托责任出现冲突。
向上追溯到1928年,纽约的首席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说得很清楚:
普通世界里有很多被允许的做事方式,但在信托行业里却是被严厉禁止的。对受托人的道德要求要比普通市场更加严历。因此,这方面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不易动摇的传统....不仅仅是诚实,讲信用与最敏感也是那时的行为标准只有这样,受托人的行为才能始终保持在高于普通民众的水平至上。
我认为,准确地说,受托责任是法律中规定标准最高的责任。
与斯通和卡多佐身处的年代相比,现在美国整个社会都不太重视受托责任,这与其说有些讽刺意味,倒不如说是令人感到非常沮丧。所有有文化的公民都应当知道,在过去几十年来,天平的两端一端是道德与法律,另一端是市场, 然而,天平已经向市场这一端严重倾斜。正如我常说的那样,我们这个社会原来的原则是“有些事不能做”,可是现在变成“如果别人都这样做,那么我也能这样做”。我将这种转变称为由“道德绝对主义”转变为“道德相对主义”。对我来说,商业道德似乎是传统社会价值观发生变化的主要受害者。我认为这可不是什么进步,相信大家对我的说法并不惊讶。
至少还有几个人与我的观点一致。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教授塔玛弗兰科在2006年出版的《信任与诚实:处在十字路口上的美国商业文化》( Trustand Honesty:America s Business Culture a Crossroad) 一书中,对美国社会受托责任的角色缺失提出了颇有见地的看法。她担心一我怀疑很多投资 专业人士也有同样的担忧一美国 文化正在逐渐转变为不诚实、欺诈与信托滥用,眼下的金融危机已经暴露出了这一点。她认为,我们需要的是“通过建立值得信任的机构与金融体系来提高社会信任度的有效方式”,让她感到失望的是股票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泡沫所带来的压力已经导致“公众道德的沦陷以及信任的急剧滥用””。
在弗兰科教授看来,“我们降低了法律中道德的力量....这削弱了对受托人的监...滥用了监督受托人诚信状况的法律...给公众和整个经济体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们还忽略了信托法律本身与隶属于合同法管辖范围的信托关系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而且,她还写道:“随着投资由一个专业变成一门生意,人们对法律的解释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我们遗忘了布道者马太与路加传授给我们的基本原则一大法官斯通 也一直在强调这个基本原则—“一仆不侍二主"。
我对道德相对主义的主要反对意见在于它模糊、减弱了我们每个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只关注个人利益。不加控制的利已主义是一股强大的力量,但是如果我们想保护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那么这股力量最终必须得到整个社会的监督与控制。摆在面前的危机一我将其称为 “道德危机”一清楚地证明造成的伤害有多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