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财政部近日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表示,《办法》此时出台,是在对“十三五”时期地方债券发行工作进行总结梳理的基础上,实现政府行为和市场化手段更加有效对接,为进一步增强“十四五”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的科学性、规范性、指导和操作性提供更为有力有效的政策依据。
《办法》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同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期限结构。
《办法》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债券发行、财政收支和库款管理等,结合资金需求科学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节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
与往年相比,今年地方债发行的一大特点是超长期限债券大幅增加。截至11月底,今年地方债发行期限在15年及以上的合计约3万亿元,占同期地方债发行规模的比例相比去年全年提升28个百分点。
天风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孙彬彬认为,财政部将会组织协调地方债发行节奏,预计明年地方债供给相对均衡,带来的冲击也会相应减弱。今年地方债发行期限拉长,特别是超长债发行明显增多。预计明年10年期限以上超长债供给减少约7000亿元,10年期政府债券供给压力整体也呈下降趋势。
《办法》还对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要求。例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上述相关举措说明未来官方信息平台将会持续、动态披露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各省的专项债券项目审批、管理水平差异也将逐渐通过信息公开得到反映,不同地区的项目收益情况将使得债券利率出现一定的波动。”北京明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杨晓怿表示。
杨晓怿认为,财政部对专项债券申报、发行、使用与管理工作的调整,不仅是财政微观工作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财政部还将继续把专项债券作为积极财政的重要工具,从而促进地方基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