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区出台措施规范旅游民宿发展
■ 旅游民宿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 鼓励农户、村集体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参与旅游民宿经营管理
■ 旅游民宿开办实行备案制度。受理后,旅游民宿联合核验小组将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联合踏勘、审验
为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旅游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12月1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对民宿开办要求、开办程序、经营规范、服务与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旅游民宿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禁止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发展旅游民宿业。
《办法》支持在具有丰富文化和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旅游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国家风景道、边关地区等区域,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民族文化特色鲜明的旅游民宿聚集地,县级以上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根据《办法》,旅游民宿开办实行备案制度,旅游民宿经营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一张网”等系统平台,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旅游民宿联合核验小组将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联合踏勘、审验,并在现场将审验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旅游民宿经营备案证书。
为规范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旅游民宿经营者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停止提供服务。
《办法》还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旅游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旅游民宿发展重大问题,根据当地旅游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培育地方旅游民宿品牌。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民宿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旅游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旅游民宿经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