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0月23日发布实施《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2号》(下称《指引》),明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展业机构的备案程序和监管要求。
根据新证券法和此前发布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下称《备案规定》),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考虑到市场实际,《指引》规定,现阶段暂由具备相关展业经验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当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监管部门将对其他类型主体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后,视情况稳步扩大展业公司范围,确保财务顾问业务良好开展。
市场人士表示,上述监管安排在落实新证券法要求的前提下,既根据行业和市场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备案管理,又兼顾防范“一放就乱”的风险,有利于提升财务顾问机构执业质量、防范财务顾问业务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备案管理并非“一放了之”
除了考虑机构主体的类型,《指引》要求财务顾问机构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其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还要求财务顾问机构建立健全内控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审慎展业,严格控制项目风险,提高业务整体质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应该有保有压、有管有放。“实行备案制并不等于一味放松管理,更重要的是实现放管结合,使简政放权和监管有机融合、无缝对接、同频共振,不能‘一放了之’。”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审批改备案是资本市场市场化进程中的关键之举,能够减少行政干预,优化市场竞争。他认为,备案管理是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落实简政放权,应将行政监管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券商占主要市场份额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证券公司134家,其中绝大多数公司具备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共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83家。
市场人士表示,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基本上都涉及股份发行,需聘请具有证券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全市场共有250单涉及控制权转移的上市公司收购交易,其中,由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的项目有236单,占比94.4%;112单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均由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仅有股权激励等此前未明确纳入监管规制的少量业务,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其他类型的机构基本没有开展相关业务。
田利辉认为,实行备案制度能提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认为,专业化的来源不是行政审批,而是市场竞争。他也表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落实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同时,上市公司需根据专业实力和市场口碑,审慎选择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服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为防范“一放就乱”的风险,监管部门还将通过系统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强化机构备案与财务顾问业务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督导财务顾问机构依法规范展业,着力提升执业质量。
证券交易所也将强化对财务顾问机构及业务的自律监管,引导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审慎选择财务顾问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研究把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纳入会员单位,开展自律管理,指导相关机构规范运作。
“对于在备案中存在弄虚作假、在展业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前述相关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