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正式启动备案管理。证监会10月23日发布实施《<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下称《意见》)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1号》(下称《指引》),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展业实施备案管理的一系列操作性问题。
作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配套规则,《意见》和《指引》进一步厘清需要向证监会备案的机构范围,明确备案程序等有关问题,对备案系统、备案类型、备案程序、备案材料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副局长葛一苗当日在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意见》和《指引》发布后,相关备案工作将正式启动。证监会将建立监管部门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对接机制,摸清行业底数。备案范围方面,除了提供重要信息系统开发、测试、运行维护等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备案,提供新型科技服务的机构也需进行备案管理。
据悉,证监会相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已上线运行,将全程支持在线办理备案工作。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依法开展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
葛一苗表示,证监会将按三方面原则开展资本市场科技监管工作:首先,坚持安全底线,防范化解信息技术系统安全及数据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其次,提升技术成熟度,保障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再次,鼓励规范创新,平衡好风险防控和创新发展的关系。
根据《意见》和《指引》,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首次被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就此,葛一苗表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安全平稳运行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系统,随着金融科技的应用和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技术在证券期货市场广泛应用,成为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根据新证券法规定,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该规定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作为一项制度明确下来。证监会据此做好实施工作,并以此为抓手,加强资本市场的信息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