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威迈斯今年IPO被否第3单 保荐券商为国信证券
讯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20次发审委会议于2020年8月13日召开,审核结果显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迈斯”)首发未通过。这是今年IPO被否的第3家企业。
威迈斯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为杨家林、李天宇。截至目前,国信证券共保荐了7单IPO项目,其中6单过会,1单被否。此前,1月10日,国信证券保荐的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19日,国信证券保荐的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26日,国信证券保荐的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28日,国信证券保荐的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30日,国信证券保荐的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8月6日,国信证券保荐的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威迈斯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力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是开关电源,包括车载电源、通信电源、电梯电源等多类应用领域的产品。
威迈斯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万仁春。万仁春直接持有公司8464.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2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此外,万仁春通过控制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22.28%的股权。因此,万仁春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45.54%的股权。
威迈斯拟在深交所中小板公开发行不超过404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威迈斯拟募集资金6.27亿元,其中,2.23亿元用于“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业基地建设项目”,4.05亿元用于“芜湖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持有发行人7.93%股份。2018年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间接持有扬州尚颀、同晟金源股权及财产份额。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获得上汽集团及下属公司订单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持有发行人7.93%股份是否存在关联;(2)上汽集团是否能够控制扬州尚颀及同晟金源;(3)扬州尚颀及同晟金源入股发行人后,发行人与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合作条件是否存在明显变化;(4)上汽集团与发行人的合作条件是否与其他第三方可比供应商存在明显不同;双方是否就业务开发、渠道沟通、订单获得等事项存在潜在的安排或承诺;同步开发模式下是否依赖上汽集团的技术或技术资料;(5)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存在对其他供应商投资的情况;这些投资是否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或者冯戟、陈立北相关。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017年6月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时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采用的每股价格同2018年3月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每股受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两次股份变动时的定价过程及期间的关键影响事件,说明转让价格与授予股份公允价值之间产生差异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关于售后服务费计提。2017年至2019年售后服务费实际支出超过预计负债计提金额。2017年发行人净利润为300.84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无法对计提比例进行合理预估的原因;在实际发生费用占车载电源产品销售收入比例高于计提比例的情况下,发行人未重新估计并调整计提比例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2018年、2019年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构成,说明2018年、2019年的维修费用是否来源于2018年之前的产品销售合同,该因素无法纳入2017年售后服务预计范围的理由及合理性,各期维修费用的列支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况;(3)说明2019年将过去三年实际发生售后服务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的平均值为基础调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充分考虑当期销售合同在未来期间出现维修需求的概率,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009年9月蔡友良、杨学锋曾接受万仁春委托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的股权。2013年7月经双方协商由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权转让给蔡友良。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蔡友良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仍处于司法程序中。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2009年至2013年蔡友良、杨学锋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持有股份是否真实;(2)结合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的背景、金额、支付方式等因素,说明解除代持时股权转让款由万仁春向蔡友良的借款抵销的真实性,在解除代持关系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蔡友良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被司法查封、冻结的可能性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募投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与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公示存在差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募投项目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况与环评单位公示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该募投项目在开工时间、进度安排、建设进展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序号 公司名称 日期 保荐机构 1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09 华英证券 2 山东兆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07/30 东吴证券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13 国信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