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又有券商领债市罚单 什么情况?承销调查不审慎 中山证券被警示 这些券商也刚被罚
曾是山东民企百强之一的金茂集团,近期迎来山东证监局的处罚。据了解,其发行的公司债“15金茂债”与“16金茂01”在2018年出现违约,两只债券在募集说明书及年报中未完整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今年以来,多只债券违约爆雷,中介机构因此陷入泥淖。监管层调查发现相关机构受托管理责任不规范或尽职调查不充分,甚至向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券提供帮助。中介机构履行“看门人”职责任重道远。
近期,山东证监局对金茂集团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称经过调查发现,金茂集团未按规定在“15金茂债”“16金茂0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规定。
徐朋明作为金茂集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亮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奎书作为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金茂集团及徐朋明、陈亮、崔奎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了解,金茂集团曾是山东省大型民营企业,产业有铝粉、化工、纺织等,一度拿到“山东民营企业100强”的荣誉。
2018年11月,金茂集团两只债券出现违约,“15金茂债”、“16金茂01”均未按期兑付。其中“16金茂01”发行规模5亿元,发行期限为5(3+2)年,票面利率为6.97%,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2019年金茂集团又被爆出新增债券违约事件,10亿规模的“14鲁金茂MTN001”未能按期足额偿付。金茂集团已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已经裁定受理。
同日,山东证监局对中山证券发出罚单。证监局表示,作为“16金茂01”的承销机构,中山证券未审慎调查金茂集团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对外担保等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五条、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而徐丽君作为公司债券“16金茂01”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和徐丽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这不是中山证券首次在债券业务上领罚单了。2019年10月,深圳证监局曾对公司发出警示函。深圳证监局认为,公司部分债券承销项目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内核环节把关不严、防范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不到位、工作底稿留痕不完善等情形;部分资产证券化项目存在监督检查基础资产现金流不到位的情形。
深圳一家券商债券人士表示,监管层一直以来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最常见的问题是尽职调查不充分;债券募资实际用途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我们这些年一直加强对发行人偿还能力的调查跟进工作,实地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做好风险控制。”
多家中介机构因债券业务受罚。11月20日,上交所对招商证券发出监管警示函,称公司作为华晨集团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履行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职责,发行人于2020年陆续发生受到上交所通报批评的自律监管措施、未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发生重大诉讼及有关资产被司法冻结、对重要子公司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招商证券未按规定及时出具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同时,招商证券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在债券存续期间未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对发行人的流动性风险和偿债能力重大不利变化进行持续跟踪监测、排查和预警,在本期债券出现重大偿债风险时未及时调整债券风险分类。
11月18日,交易商协会对海通证券及其子公司启动自律调查,原因是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券提供帮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
9月10日,证监会对海通证券及韩丽、金天出具警示函,主要因为发现海通证券股份在保荐中国天楹可转债过程中,存在两个违规行为。一是海通证券对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标的金额占申请人净资产的比例计算错误,邮件发送与光盘报送的反馈回复关于该部分内容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二是海通证券对申请人净资产收益率计算错误。
6月5日,安徽证监局对西部证券进行监管谈话。证监局在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西部证券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核查有效性不足,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准确性督促不到位。
4月30日,福建证监局对国泰君安发出警示函。认为国泰君安作为富贵鸟2014年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在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