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确发行条件和程序
□ 完善交易转让制度
□ 完善信息披露
□ 完善转股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加强对转股价格及价格修正行为的规范
□ 加强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
□ 明确规则衔接
10月23日,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证监会起草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证监会此举是为落实新证券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债)各项制度,丰富企业融资渠道,防范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协调、预留空间三大原则。
首先,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征求意见稿》着重解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交易制度缺乏制衡、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通过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赎回与回售条款等各项制度,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其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现有发行条件等基本维持不变,各板块仍适用各自的发行程序和相关规则。
再次,《征求意见稿》预留了空间,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将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投资者适当性、交易制度、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对等方面也提出原则性要求,为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征求意见稿》具体包括六方面内容。
第一,明确发行条件和程序。《征求意见稿》对发行条件进行原则规定,基本维持现有规定不变,同时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第二,完善交易转让制度。《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要符合证监会规定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防范强赎风险,加强对发行人行使强赎权行为的监管和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种监测机制,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及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第三,完善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归位于可转债的“债性”,在新证券法规定基础上,结合可转债自身的特点及实际监管经验,对临时披露事件进行详细规定。
第四,完善转股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加强对转股价格及价格修正行为的规范。
第五,加强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
第六,明确规则衔接。本办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