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良法,谋善治”,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迎17年来首次修订。
人民银行23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法系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3年修订以来,一直未有修订,金融立法滞后于金融管理工作需要的问题比较突出。据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是落实中央金融改革部署,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需要;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开始重新审视中央银行职能定位,普遍从法律层面强化中央银行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职能,突出中央银行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
例如,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将美联储的监管职责范围扩展至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职责增至19项 完善货币政策工具箱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了人民银行的职责,共计19项,包括明确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三个“统筹”、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等职责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
《征求意见稿》建立了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一方面,完善货币政策工具箱,适度增加货币政策工具的灵活性,保证货币政策调控科学合理有效。另一方面,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以加强逆周期调节和穿透式监管为重点,健全金融机构逆周期资本缓冲、风险准备金、压力测试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
近年来,金融领域暴发的一些风险一定程度冲击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民银行对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健性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牵头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明确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体系,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包括监督问题机构实施自救、对债权人依法实施债务减记、提供流动性支持、设立特殊目的实体等。
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为了防范虚拟货币风险,《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征求意见稿》将继续坚持人民银行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的原则。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人民银行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