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园集团因财务造假被处罚 投资者索赔将全面启动
2020年10月23日晚,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证监会正式处罚公布,意味着长园集团投资者索赔将全面启动。
公告显示,深圳监管局查明: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80%股权。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长园和鹰的违规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14971.2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300.38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56%、15.21%;2017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20958.7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7989.83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
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82%、14.85%。此外,长园和鹰确认对M.T.SEWING的销售收入,发生在其被纳入长园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之前,该笔业务导致长园集团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应收账款870.41万元。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长园集团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一、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金额不等罚款。
此外,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尹智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瑞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史忻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案情回溯,2019年6月1日,长园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并进行调查取证。2020年6月12日,长园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历史交易显示:2018年12月25日至26日,长园集团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在证监会立案后,我们开展投资者索赔预登记,目前正在分批审核、办理委托阶段,拟在近期分批提交深圳中院起诉。”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600525),并在2018年12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对账单原件(从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底)、联系方式等。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长园集团登记股东总户数66395户。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2003年至今,代理投资者起诉6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