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记者18日从人民银行获悉,为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将其升格为部门规章,并修订、增补了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规定了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监督与管理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在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和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修订、增补相关条款后,升格为部门规章,以人民银行令形式发布实施。办法法律效力层级的提升,将更有利于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办法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八项权利进行了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的规范。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举例,规章新增了受尊重权的内容;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在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方面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吸收了“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对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规范;在延续原有的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以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为目的,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是坚持金融监管问题导向的客观需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发挥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领域“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办法是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提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办法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