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下称“长江保护法”)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在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全方位解读了法律内容,介绍如何依法保护“母亲河”。
对其他流域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长江保护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同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二是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长江保护法坚持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三是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四是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一级巡视员王凤春表示,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其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其他流域立法包括黄河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黄河保护立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按照总书记指示要求和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抓紧起草工作。”王凤春透露。
明确“四个禁止” 与相关法律互为补充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说,长江保护法属于特殊法、专门法,它有关长江保护的规定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是补充型的规定、细化型的规定和加强型的规定,这两大法律体系之间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共同构成长江生态保护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别涛表示,从法律内容来看,长江保护法比较明确地体现了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四个禁止: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向长江的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线的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对于已经建成的与生态环保要求不符合的小水电项目,将要求地方政府实行分类整改和逐步退出。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介绍,一段时期以来,长江流域一些地方人与自然争水,生态流量难以保障,出现了河湖生态系统萎缩、退化等问题。对此,长江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
据悉,为落实好生态流量管控的法定职责,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建立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对重要控制断面和主要水工程生态流量实施实时在线监测和预警,对鱼类产卵期、河口咸淡水平衡等敏感生态用水保障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