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仁东控股股东被强平 被动减持违规也应依法查处
被动减持违规仍是一种违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并接受依法查处。
随着仁东控股股价砸出15个跌停板,仁东控股的股价跌去近80%,公司两大股东,一个仓皇出逃,一个被强平。
仓皇出逃的是仁东控股的第三大股东京基集团。在经过14个跌停之后,12月15日,仁东控股走出了“地天板”的走势,惶恐之中的京基集团减持1056万股仁东控股,占总股本的1.88%。
被强平的是仁东控股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12月18日晚间,仁东控股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仁东信息发来的《被动减持股份的告知函》,仁东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所持有的公司965.3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72%的股份被强制平仓。权益变动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18日。
两大股东减持比例,均超过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所作出的规定(即大股东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构成违规。
在这个问题上,对于主动减持的京基集团,依法查处市场似乎并无争议;但对于仁东信息因为遭遇强制平仓而导致的被动减持并构成违规,要不要查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市场存在分歧,毕竟股价下跌导致股票被强平,这不是股东本人所能够决定的,也不是股东本人所愿意看到的事情。
从情理上讲,由强平引发的被动减持违规确有值得同情之处。但法不容情,笔者认为,被动减持违规仍然是一种违规行为,既然是违规行为,就应该要追究法律责任,并接受依法查处。而且股东的股权质押属于个人行为,既然进行了股权质押,当事人就必须承担股权质押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这其中就包括强平带来的被动减持违规风险。因此,被动减持违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容争辩的。
对照新的《证券法》,二者都违反了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此,仁东控股两大股东都需接受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如何把这一处罚落到实处,这是市场最关注的事情。新《证券法》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亮点之一,就是提高了违法违规的成本。比如,依法对仁东控股两位大股东作出处罚的话,除了警告之外,还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责令改正,这就意味着要将超标减持的股份再买回来。二是没收违法所得,这对于两位股东来说,应该不是一个小数目。毕竟大股东持股都是原始股,其持股成本是非常低的,减持带来的获利无疑是丰厚的。根据规定,违规减持的这一部分获利需要予以没收。三是罚款,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由于两位股东违规减持的股票金额都有好几千万元,如果顶格处罚,这将又是一笔不小的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