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争辩借贷最高保护利率:4倍LPR上限不适用贷款,但“类金融”判决仍模糊
借贷利率最高应该是多少?
11月12日,温州法院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改判,认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业内将其解读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15.4%,即4倍1年期LPR利率)不适用于贷款。不过这并非绝对,湖南省长沙市一家地方法院10月末对长银五八消费金融的两起判决中,对于“罚息”利率标准按照4倍LPR计算,并“新老划断”。
温州法院改判在业内引发热议并引发新的争议: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上限高于民间借贷是否合理?蚂蚁集团旗下的花呗、借呗等互联网贷款是否适用4倍LPR?
花呗、借呗依靠网络小贷牌照与银行联合贷款,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裁判文书发现,小贷借贷纠纷,不同地方法院判决不统一,有的采用了“新老划断”,新规出台后所发生的借贷纠纷则按15.4%计算逾期利息;有的地方法院仍按照24%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类金融”较为模糊,多地法院较为支持按照最高4倍LPR利率判决融资租赁借贷纠纷案件,但一些地方法院明确融资担保不受4倍LPR利率保护上限约束。
然而,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约束实际上已悄然降至持牌消费金融机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有东南沿海地区消费金融公司人士表示,监管已窗口指导,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新发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最高4倍LPR利率即15.4%。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多地法院在涉及银行贷款、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贷款判决中,不适用于4倍LPR利率规定。
温州中院11月12日发布的终身裁定,推翻了此前一审4倍LPR适用于银行贷款的裁定。浙江温州中院日前裁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此前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7月LPR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率大幅降低。
除温州外,其他多地亦发布类似裁决,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适用于4倍LPR民间借贷利率。
例如,11月13日,辽宁省铁岭市中院在对盛京银行铁岭分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中表示,本案原告盛京银行铁岭分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纠纷,并不适用4倍LPR民间借贷最高保护上限规定,故对被告鞍山资产公司辩称应按照民间借贷最高保护上限即4倍LPR意见,不予支持。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裁判文书网10月披露,河南省郑州市中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对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借贷及保费追偿纠纷判决里,均按年化利率24%计算利息与罚息,没有遵循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不过,今年10月以来,亦有地方法院判决消费金融公司需按照4倍LPR。
例如,10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对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两起判决中,对于“罚息”利率标准按照4倍LPR计算,并“新老划断”。
该法院称,原告、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向贷款人支付罚息,罚息的计算标准为贷款日利率的1.5倍。原告诉求中主张的利息,实际性质为罚息。罚息已超过一年期LPR的保护上限,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进行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9日,此后的罚息按LPR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业内关注的是,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行等业内俗称“类金融”行业是否适用于4倍LPR贷款保护上限。
最高法8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范围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类金融”机构恰处于模糊地带。
从法院判例看,不同地方法院判决不统一,有的采用了“新老划断”,即最高法8月20日新规出台前所发生的借贷纠纷,仍按24%计算逾期利息,新规出台后所发生的借贷纠纷则按15.4%计算逾期利息;有的地方法院仍按照24%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对于前者,9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被告偿还呼和浩特市众合小贷公司利息分段计算,2010年3月24日至2010年9月21日按月息10.0‰计算,2010年9月22日至2015年8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对于后者,例如,10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院发布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借款人按照月利率2%向广州市网商小贷公司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但是,11月9日,辽宁省昌图县法院对当地小贷公司的一审判决称,原、被告对借款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支付利息。
广东小贷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认为,小贷公司应该属于介于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之间的“持牌放贷机构”。对于小贷等的定位,业内正在期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落地后予以明确。
对于融资租赁,多地法院较为支持按照最高4倍LPR利率判决借贷纠纷案件,不支持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例如,11月,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判决多项涉及融资租赁的案件,在一起对天津普惠商融融资租赁的一审判决中,滨海新区法院判决,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实为违约金,本院结合双方履行合同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酌定支持原告按照起诉时4倍LPR利率即年利率15.4%进行计算,对于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9月25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对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一审民事判决中称,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4倍LPR利率标准计收。
对于融资担保,一些地方法院明确融资担保不受4倍LPR利率保护上限约束。
9月3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称,被上诉人提出如按合同约定双倍支付担保费用,被上诉人承担的综合利率已经超过《规定》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LPR利率的规定问题。本院认为,依照《规定》第三十条关于“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不适用该法律规定。同时,按照双方约定费率并未超过24%(日万分之五加上4%),符合法律规定。
温州中院“采用4倍LPR”改判后,这使得银行借贷利率最高上限反超民间借贷利率,从而引发业内热议。
对于温州法院改判,盈科律所朱逸聪律师表示,从法律规定来看,温州中院的改判并无太多争议,但考虑到金融借贷的市场定位,以及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的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他认为,首先,央行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的目的绝非放任金融机构牟取高利,甚至应当是降低利率。其次,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低于民间借贷。从资金来源上看,金融机构是法律认可的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其用于贷款的资金来源较为稳定且成本较低;从风险管控上看,金融机构除了收取高额利息,尚有其他措施保障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例如,事前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要求提供足额的担保或合格保证人,事后将违约信息上报至征信系统等。最后,贷款利率的确定与其风险密切相关,民间借贷的风险远高于金融机构。就此而言,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不应高于民间借贷。
人民法院的出版案例以及最高法案例均倾向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应超过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这也是金融借贷利率一直采用24%作为上限的依据(旧的司法解释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24%),因此,从金融借贷降低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出发,未来金融借贷利率同样下调才符合政策精神。若非如此,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调整就变成垄断金融机构借法灭杀民间借贷,从而独享高额金融利差的利器,背离立法精神。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获悉,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利率设定为最高4倍LPR利率后,一些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已悄然下调贷款利率。
此前,金融监管部门高层在谈及消费者保护领域所存在的六类乱象时,提到“个别消费金融公司息费过高,强制搭售保险,部分客户综合融资成本超过24%,甚至接近30%”。
不仅如此,有东南沿海地区消费金融公司人士表示,监管已窗口指导,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新发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最高4倍LPR利率即15.4%。这使得一些资金成本较高的消费金融公司面临不小的息差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