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艳芬)近日,针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该案系金融借款纠纷,不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的新司法解释。沉寂一段时日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4倍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适用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虽然这则地方司法案例明确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借贷利率上限不用“锚定”4倍LPR,让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持牌机构“大松一口气”。但另一个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小贷机构是否适用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毕竟,从目前来看,线下传统小贷公司和网络小贷公司还未被贴上“金融机构”的标签,是否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尚有争议。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将原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24%和36%”降低到“一年期LPR的4倍”,目前约为15.4%。
当前15.4%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如果适用于小贷公司,对整个行业不啻为“大地震”。民间借贷利率的“红线”下移,让小贷行业经营处于紧张状态,15.4%的利率上限让好些个小贷公司几乎干不下去。有网络小贷公司业务人士认为,如果小贷公司的借贷纠纷适用于民间借贷的新司法解释,则已违约客户、甚至正常存量客户均有可能发起诉讼,要求按照15.4%利率重新计算资金价格,这会对小贷行业形成普遍打击。
小贷行业人士认为,目前小贷公司的定性问题还不明确,能否“搭上持牌金融机构这一便车”,是决定其是否“锚定”4倍LPR的关键。当前,除了小贷公司本身的属性尚存争议之外,其与银行合作的联合贷款更未明确。因为互联网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出现的金融创新业务确实存在司法界定滞后的一面,但目前有关监管体制、司法解释正在加速完善。
银保监会近期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关于网络小贷公司的监管体制问题,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管体制明确后,有关小贷公司的属性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等待明确。
而从司法层面看,即使关于持牌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各地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标准尚未统一。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最新的典型案例,但也属于特殊案例。
从最近的消费金融公司与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以及银行与个人信用卡纠纷案例看,不少地方法院仍然延续参考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惯例。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样,近期出现多起支持利息上限锚定“LPR的4倍”这一判决结果。比如,10月12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发布了多则四川锦程消费金融与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其中均提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4倍为限。
看来,小贷公司是否参照民间借贷“红线”,“子弹”还要再飞一会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