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证监会网站披露,某新三板挂牌公司以筹备A股上市为名,与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股权投资公司合谋,吸引投资者在交易场所以外,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购买挂牌公司股票,共向500余名投资者发行股票900余万股,非法募集资金1亿余元。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相关市场人士认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的“股权代持”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股权代持协议也会被法院判决无效,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若融资方破产,投资者最严重可能“血本无归”。
据证监会官网,上述新三板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因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先后与多家股权投资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书》,委托他们寻找投资者。为获取投资者信任,马某还向投资者承诺,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按照约定进行回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投资者股票由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代持,并签订代持协议。
经证监会查实,该挂牌公司以上市为名,通过虚假宣传推广,以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的方式,共向500余名投资者发行股票900余万股,非法募集资金1亿余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代持”,非常容易演化成变相的公开发行。新证券法对于公开发行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都属于公开发行。“所以,从面向不特定公众,而且超过200人两点来看,该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操作就已经构成违法,股权代持协议也是无效的。”
“在IPO、新三板挂牌或并购重组业务中,一般要求拟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代持’有违股权清晰的要求,也容易造成纠纷,影响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所以一般要求不得存在代持关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从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上来看,朱奕奕表示,具体来说,如果代持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保险、证券等特定行业的准入禁止性规定,法院一般会认为其损害了金融安全、行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该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此外,规避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代持协议一般是无效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代持协议也一般认定为无效。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权代持”违背证券法基本原则,导致上市公司股权不清晰,影响金融秩序稳定以及公共利益。以最高法在“杨金国、林金坤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的裁判原文来看,“若上市公司真实股东不清晰,则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相关具体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并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股权代持”是新三板市场不合格投资者想要参与交易常见的手法之一。叶林表示,对于投资者来说,法院判决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可能判决融资方向投资者偿还全部的本金和利息。但是,进入执行状态时,融资方本身如果还不起钱,在执行程序中可能破产。破产以后,投资者只能按照剩余财产及其投资所占的份额,获得所占比例的实际清偿,此时投资者一定会面临非常大的风险,最严重的可能就是“血本无归”。
在现实生活中,“股权代持”并不少见,原因也多种多样。朱奕奕表示,从股权代持协议的角度来说,“股权代持”的原因可能有: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或者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特别要求。
“从公众公司角度来说,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新三板企业等,‘股权代持’违法违规。”朱奕奕表示,但是在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等以外的普通公司,“股权代持”情况普遍存在,只要代持协议签署双方自愿,并且内容合法,该代持协议有效。
朱奕奕认为,投资者应自行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实时关注监管层动态,利用各类平台检索相关公司资质、股东等信息,防范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证监会提示投资者,在参与新三板市场交易时要特别注意五点:一是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二是要知悉适当性要求,了解投资门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目标,警惕因不符合投资要求而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可能产生的纠纷。三是要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保持理性和谨慎的投资心态,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所蛊惑。四是要高度警惕通过微信群、QQ群、直播间等方式荐股的情况。五是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注意留存相关交易的证据,为事后维权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