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混凝土大王”重庆四方新材A股上市大考通过 成今年第五家过会渝企
今年第五家通过证监会发审会的渝企诞生。
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在北京召开了2020年第151次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通过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方新材)等五家公司首发申请。
业内人士指出,四方新材系“重庆混凝土大王”,此次为第二次上证监会发审会,此次顺利通过,这样,继三峰环境、百亚股份、顺博合金、重庆银行之后,成为今年第五家通过证监会发审会的渝企。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方新材住所在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306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志,注册资本9221万元,2003年8月18日成立,2016年9月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德志、张理兰夫妇。
根据招股书申报稿,公司是重庆市最早成立的商品混凝土企业之一,是重庆市首批授予“预拌混凝土绿色建材评级标识”的商品混凝土企业,一直专注于商品混凝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凭借区别于传统产业的矿产资源优势、原材料供应优势、原材料品质优势、绿色环保优势和规模化优势等各项差异化优势,成为销售集中区域内的龙头企业。公司拥有“环保型、规模化、自动化”的商品混凝土生产基地,设计生产能力480万立方米/年。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上半年,四方新材分别实现营业收入70733.15万元、92825.49万元、145206.02万元、67010.40万元,同期实现净利润5287.27万元、6586.48万元、14387.89万元、8535.15万元。
四方新材拟发行不超过3090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25%,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2311万股。发行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募集资金投向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项目、干拌砂浆项目、物流配送体系升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合计投资金额15.216548亿元。
四方新材于2016年接受上市辅导,2019年6月递交招股说明书正式冲击主板上市,2020年1月预披露更新,今年9月3日第一次上证监会发审会,被暂缓表决。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对四方新材审核的7名发审委委员,与9月3日发审会一样,为赵瀛、 李德勇、罗精晖、 陈永强 、李和金、 姜志华、赵磊。
据了解,发审委委员问了四大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即四方新材)主营业务成本中水泥、砂石骨料等直接材料占比在60%以上。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石灰岩矿石投入产出率与相关评估报告或相同区域类似矿山是否存在显着差异及原因,碎石、砂类原料的耗用量与混凝土产量的匹配关系是否合理,2019年碎石单耗明显下降的原因;(2)报告期内碎石市场价格与发行人外购碎石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河砂、机制砂及碎石2019年采购单价显着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3)主要河砂供应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相关采购交易是否真实,采购价格是否公允,申报材料中相关采购信息披露是否准确;相关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相关矿山是否存在储量短期内将开采完毕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产品销售集中在重庆市巴南区;2019年产能利用率约为60%,高于重庆市前十大商品混凝土企业平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2018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2019年在其具有显着竞争优势的巴南区内商品混凝土产量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商品混凝土销售均价高于同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产能利用率高于前十大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平均水平且在报告期内发生波动的原因;在行业整体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3)说明2017年度毛利率下滑幅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19年度毛利率大幅增加且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反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增速下降、销售区域集中及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说明发行人能否保持持续盈利能力,已采取或拟采取的相关措施及其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长且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客户销售、信用政策变化及自身业务开展等情况,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收入比例变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客户门槛、应收账款信用期、还款条件等方式增加营业收入的情形;(2)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逾期金额、期后回款、坏账核销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等情况,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报告期内坏账实际核销情况;(3)说明采用诉讼方式收款、以房抵款是否属于行业惯例,对发行人未来业务开展是否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不规范转贷、违规票据融资等情形,且因在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规划、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整改措施及效果;(2)结合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及相关违法违规情形,说明发行人相关内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最终,四方新材高层和保荐代表人圆满进行了答辩,顺利通过了大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