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尾佣上限规定威力将显!销售新规正式实施,公募基金销售费高于管理费怪状将锐减
自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基金销售新规”)及配套规则,影响正在得以彰显。
从目前基金代销机构的收入结构看,尾佣已成为基金销售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本次限制主要影响尾佣比例较高的银行渠道,长期将推动基金管理行业的资源逐步向产品管理能力倾斜,促进行业从“重渠道”向“重产品”转型。
据了解,基金销售新规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资金和交易安全、销售行为合规性底线要求,严格落实销售适当性,着力提升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
业内尤为关注的是,本次基金销售新规对尾随佣金设置了上限,明确指出“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
专业人士认为,基金销售新规一方面鼓励更多相关机构从事到公募基金销售的行业中来, 另一方面也对于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机构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规范运营的要求,对于整个资管行业的长期规范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基金销售新规中对基金公司影响较大的是对尾随佣金的调整。新规表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即尾随佣金,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尾随佣金的提取并非可以任性,新规对其也特意设置了上限。基金销售新规明确指出,“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
监管方面表示,尾随佣金比例方面,不存在新老划断,不做过渡期安排,随新规施行。
公开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经发行和即将发行的基金有1138只,仅从披露的费率情况来看吗,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有581只,占比为51.05%,其中,销售服务费率高于管理费率的基金有45只,占收取销售服务费基金的比例为7.75%。
“现在的行业怪现状是,销售相关费用远远高于管理费,这是非常不应该的。” 资深基金研究专家王群航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客户维护费到底该不该收?如果不该收,就应该坚决根除!毕竟认购费、申购费都已经给渠道了。如果再考虑到尾佣,一只基金的运作,卖方的单次销售行为,并且还是网络上客户自己操作的,卖方所收取到费用,比基金公司365天辛勤管理运作的所得,要多得多。”
东吴证券研报显示,尾佣比率通常与渠道实力与基金产品相关,渠道话语权强的代销机构(如银行)和自身渠道能力较弱的基金公司,被收取的尾佣比率也更高。综合来看,新发基金通常收取60%~80%尾佣比率(银行渠道更占优势),存量基金收取的尾佣比率在30%~50%(互联网渠道更占优势)。
从目前基金代销机构的收入结构看,尾佣已成为基金销售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本次限制主要影响尾佣比例较高的银行渠道,长期将推动基金管理行业的资源逐步向产品管理能力倾斜,促进行业从“重渠道”向“重产品”转型。
华泰证券表示,尾随佣金机制引起的基金市场“重销售、轻持营”的情况长期被人诟病,中基协甚至在2019年的工作计划中直言“以前端收费加尾随佣金为代表的销售费率机制是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公募基金畸形发展的重要原因”。
开源证券研报显示,新规对代销机构尾佣分成设置上限,同时要求对投资者事前披露,尽管独立三方机构尾佣收入占比较高,但整体影响极小:
1)互联网三方个人客户为主:大部分产品尾佣比例不超过 50%,平均预计在 40%左右,上限设置对收入影响极小;
2)以机构客户为主的三方:30%尾佣分成上限可能会降低三方销售费率,长期看,机构客户从三方平台购买基金在持续放量,销量扩大有助于补充收入;
3)银行:银行议价能力更高,新发产品尾佣分成或超过 50%,设置上限对尾佣收入有所影响;
4)券商:主要通过席位佣金获取尾端收入,影响极小。
长期看,费用高低依然取决于渠道方的议价能力,若渠道方收入受损,或通过其他方式补足。
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基金销售导流是基金公司常用的方式,此次新规也在这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规范第三方机构的导流行为。
新规定义了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的门户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服务平台。
新规表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部署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向投资人提供基金销售业务服务的,应当向投资人明确揭示基金销售服务主体。
不仅如此,新规还规定,第三方机构仅限于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的任何环节。第三方机构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人任何基金交易信息。
同时,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是向投资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责任主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循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业务规则从事业务活动,并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及安全性。
一是对于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本次办法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范围是销售公募与私募产品,会促使各大基金销售机构能够更集中精力在以公募基金为代表的标准资管产品的销售中来,这也非常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和方向;
二是未来对于行业中参与公募基金销售的机构会起到了扶优劣汰的作用。之前的管理办法中没有销售机构的退出机制,行业中部分机构良莠不齐,在新办法的退出规则生效后,行业中会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扶持行业中专注从事公募、私募基金产品销售的机构,在促进公募基金标准化产品的发展的同时, 也会促进这些机构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