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限制期交易“凯瑞德”等行为 当事人被罚3030万元
证监会网站9月8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周万沅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凯瑞德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周万沅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周万沅处以3,03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2,990万元的罚款。
周万沅控制使用“何某珍”“陶某青”和“长安基金—光大银行—长安群英9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安群英9号)”等三个账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周万沅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4年9月25日,“长安群英9号”账户大宗交易买入“凯瑞德”8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55%。2014年9月30日,“何某珍”账户大宗交易买入“凯瑞德”7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8%。至此,“长安群英9号”和“何某珍”账户合计持有“凯瑞德”1,5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52%。周万沅在所控制账户合计持有“凯瑞德”比例超过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4年10月10日,周万沅将“长安群英9号”账户中799.99万股“凯瑞德”通过大宗交易转移到“陶某青”账户,后“长安群英9号”于10月27日卖出100股,“何某珍”账户于12月5日卖出6,999,900股,“陶某青”账户于12月25日卖出2,670,063股。2014年10月27日至12月25日,三个账户累计减持9,670,063股,减持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9%。周万沅在所控制账户减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时,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周万沅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周万沅在持有“凯瑞德”数量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后,继续交易“凯瑞德”。扣除相互之间的交易后,三个账户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即2014年9月30日(不包括当日增持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之前交易)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累计买入“凯瑞德”623万股,买入金额6,744.90万元,累计卖出“凯瑞德”1,503万股,卖出金额23,203.48万元。
证监会认为,周万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