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林重虚假陈述被罚 受损股民依法可索赔
8月20日晚间,*ST林重(002535)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T林重(002535)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在此之前,*ST林重于2019年11月22日披露,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8月20日晚,*ST林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郭现生、郭钏、曹庆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ST林重等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由于事发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证监会按照2005《证券法》对*ST林重等虚假陈述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尽管*ST林重在公告里表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但并没有对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做出实质性的赔偿。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林重(002535)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8年4月3日到2019年11月21日之间买入*ST林重(002535)股票,并且在2019年11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刘国华律师提醒,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ST林重(002535)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