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IPO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300多家待审企业影响几何?
待审的IPO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要更麻烦了。
1月16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2017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称“新收入准则”),申请首发企业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如何来具体实施呢?根据证监会的表述,对于申报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在2019年12月31日及之后,且首次执行日晚于可比期间最早期初的申请首发企业,需要披露报告期内的新旧收入准则的对比影响;若报告期任意一年相关指标的影响程度超过10%,则需编制备考合并财务报表。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整体对IPO企业的影响不大,但对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业和房地产等行业有一些影响;另外,则是短期财务信披方面相对较为麻烦,尤其是需要备考三年财务报表的IPO企业。
2020年1月1日起,境内IPO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
不过,有三种企业可以将首次执行日提前至2018年1月1日,分别为申请首发企业自身已在境外上市、或者其母公司已在境外上市、或者其子公司已在境外上市,与此同时这三种公司需要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收入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其他申请首发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
按照规定,IPO企业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第七章有关规定做好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衔接,对首次执行日前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对于IPO企业应如何做好实施新收入准则相关信息披露,证监会回应称,对于申报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在2019年12月31日及之后,且首次执行日晚于可比期间最早期初的申请首发企业,应当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创业板及科创板为“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下称“财务会计信息”)部分,披露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主要差异以及实施新收入准则在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如有重大影响,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同时,企业应披露实施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即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程度。
如报告期任意一年上述一项指标的影响程度超过10%,企业应当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并编制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合并利润表),同时,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部分披露;此外,还应分析披露备考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之间的主要差异及形成原因,如有重大影响,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备考财务报表可以作为申报财务报表的附注,也可以单独作为申请文件并由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对此,某券商前资深保荐代表人王骥跃称,短期财务信披方面相对较为麻烦,尤其是需要备考三年财务报表的IPO企业。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截至2020年1月16日,目前处于待审的IPO企业共有379家,其中已反馈的有161家,已受理的有40家,预先披露更新的共177家,已上发审会但暂缓表决的1家。
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于这些处于在审状态的IPO企业而言,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王骥跃认为,整体上影响并不大,但对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业和房地产等行业会有一些影响。
“影响可能也就一时半会,新旧准则交替的过渡期会有点影响。”财税专家王海认为,受影响的主要是周期比较长、有较长质保期维护的项目,但是长点时间基本消化,原来同样合同一年内全部确认收入,现在可能第一年确认70%,第二年确认20%,第三年10%。
在王海看来,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更加严格,原来三要素确认,现在需要五六个要素齐全才能确认,主观判断的部分减少了,随意性降低了。
有业内人士对比新旧准则指出,原准则是区分交易类型,有销售商品类、提供服务类、建造合同类,在新准则中则为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分为时点履约和时段履约;原准则中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在新准则中变成控制权的转移;另外,原准则中具体指引较少,新准则中则规定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等具体会计处理。
也有观点指出,原准则的收入分类不够明确、完工百分比应用范围过大等问题。执行新准则后,IPO财务在选择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法时,同样首先要符合新准则的规定,并使用相关步骤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其次,在存在重大会计判断的情况下,一定要选择收入确认更为可控和谨慎的方法;最后,在确认和计量存在较大困难的情况下,利用准则给予的兜底条款尽可能谨慎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