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16日,正值科创板拟上市企业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路演之际。然而该公司却被曝出,第三大股东李文忠因为“涉恶”获刑,目前还在服刑中。
可是在公司上市材料中,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没有披露该事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也未作说明。因此,赛特新材是否存在信披违规遭到外界质疑。
对于股东“涉恶”获刑却未披露一事,一位投行IPO业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凡是保荐机构认为对发行人有影响的因素都要披露,这是中介机构的责任,包括律师发表意见也是。万一以后曝出来,保代和律师责任重大。”
1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赛特新材,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根据赛特新材招股书(上会版)显示,李文忠持有公司297万股(占比4.95%),为公司第三大股东。而其配偶傅素英曾借给赛特新材600万元。
有趣的是,李文忠、傅素英的名字同样出现在厦门湖里法院披露的相关信息中。2019年11月16日,厦门湖里法院公布了两起涉恶案件,其中便包括李文忠、傅素英多次组织李某枝等人,在湖里区枋湖西路一带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
李文忠以被害人王亚丽等人违约为理由,不顾多次纠纷警情中民警的口头劝阻和法院停止侵权的生效判决,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以李文忠为首的6名被告人,被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
记者进一步查询相关裁判文书了解到,李文忠与王亚丽的矛盾是出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启信宝信息,傅素英、李文忠分别持有文忠公司49.46%、48.05%的股权,为该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
《厦门市文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亚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161号、167号、169号第一层、夹层、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登记于文忠公司名下。
2014年1月1日,文忠公司与王亚丽签订租赁合同,由王亚丽向文忠公司租赁房屋,租赁物位于枋湖西路161号之十八及夹层、二层、通道,计租赁面积1747.53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但是2015年8月份,文忠公司又与厦门市湖里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里国投)签订租赁合同,把其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161、167、169号的房屋(包括已出租给王亚丽的房屋)整体出租给湖里国投,并约定在2016年3月份交付房屋,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文忠公司与王亚丽的合同还在期限内,又将房屋整体出租给了湖里国投。
2016年1月至2月间,文忠公司以王亚丽开办的幼儿园未获许可证、未通过消防验收为由,多次通过组织人员推倒幼儿园彩色铁栅栏和围墙等方式阻止幼儿园招生和经营,王亚丽因此多次报警。
对于王亚丽与文忠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法院认为文忠公司并不享有相应的合同解除权,对于文忠公司认为幼儿园未获许可证等说法,法院则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另一份《王亚丽与厦门市文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27日湖里法院就已判决,文忠公司应停止对原告王亚丽开办的枋湖中心幼儿园的侵害。
目前,李文忠持有赛特新材4.95%的股权,恰好低于5%的信披红线。对于“涉恶”股东是否应当披露,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幺博文律师对记者表示:“针对每个个案情况不同,具体还得看审核委员会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李文忠持股比例一度超过5%。据了解,李文忠为公司发起人之一,247万股(占比4.22%)在2010年公司发起时取得。2017年5月,连剑生将50万股以3.85元/股的价格出让给李文忠,因而其持股比例达到5.08%。
对于转让原因,赛特新材在问询函回复中表示连剑生2016年10月的转让因个人投资购买房产,后续转让为资金需要。
2018年12月,赛特新材进行了一次增资,由员工持股平台红斗篷投资认购新增股份150万元。此后李文忠股权比例便降至4.95%。
从时间点上看,2017年5月李文忠从连剑生处取得50万股时,侵权责任纠纷已判决完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则于2018年8月判决。而赛特新材2018年12月增资后,李文忠又恰好规避了信披红线。
增资不久,2019年4月,赛特新材便开始接受兴业证券科创板上市辅导。若没有这一次增资行为,那么李文忠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便需要接受相关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