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潜规则?国企发债内定券商,4单项目吃下1400万回扣!退回赃款仍被判刑10年,投行“机制灵活”背后知多少?
这个故事,很可能是业内曾持续多年的潜规则,尤其对中小券商。
日前,湖北省高院公开了一份刑事裁定书,案情简而言之就是,一名国企高管利用职务之便,默许下属将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定给某家券商,就每笔业务收取30%的债券承销收入作为回扣,两年时间内二人共收取1400余万回扣款项。其中,这名高管个人分得赃款就达826.8万元,触碰刑法红线,最终锒铛入狱。
案发后,这名国企高管家属第一时间将826.8万元赃款全额退回,但由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不足以对其减刑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所有赃款上缴国库。
有券商债券负责人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早些年,债券发行承销过程中,券商向发行人相关负责人支付回扣,是行业不成文的潜规则,尤以中小券商为甚。表现在具体项目中,每单业务根据承销规模,回扣额度会有差异,一般不超过承销费用的30%。但近两年开始,券商不敢再有类似做法。
据裁判文书,邱某凯是武汉信用投资集团(简称武某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兼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火炬投资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这两家公司承接了大唐鼎旺等四家公司的担保业务和债券融资业务。期间,邱某凯与公司投行部高级主管刘某,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提供信息、介绍债券承销等方式为西部证券谋取利益,收取回扣款共计1401万元,其中邱某凯分得回扣款共计826.8万元,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邱某凯与刘某两人的第一次“合作”发生在2013年8月,邱某凯将其分管的大唐鼎旺的发行总额为1.8亿元的债券担保项目交给刘某负责,刘某向西部证券介绍该业务,并提出按债券承销费净收入的30%收取回扣,此事获得邱某凯默许同意。
次年4月份,在债券发行成功后,西部证券以财务顾问费的名义将92.86万元回扣款汇给刘某实际控制的投资咨询公司,邱某凯个人分得56万元。
两人的第二次“合作”发生在2014年初,这次是江西有色2.5亿元的债券担保项目。当年6月份,西部证券汇入回扣款189.95万元,其中邱某凯个人分得112.8万元。
同年6月份,青岛三特1.3亿元的债券担保项目同样交给西部证券承销,过程与上述事件如出一辙。两个月后,西部证券汇入回扣款65.85万元,邱某凯个人分得40万元。
也就是说,2014年内,邱某凯这名时任国企高管,在正常薪酬之外,仅通过刘某获取的债承回扣收入就高达208.8万元。
2015年,邱刘二人合作简直达到了默契的程度,胆子和胃口也越来越大。邱某凯将新能实业5亿元债券担保项目交给刘某,由西部证券承销。当年7月份,西部证券汇入1052.44万元回扣款,邱某凯个人分得618万元。
通过上述四单业务,邱某凯共计获得826.8万元回扣。2017年1月份,邱某凯主动向公司上级单位交代了自己伙同刘某收受回扣的事实。案发后,其亲属将这826.8万元赃款全部退回。
武汉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凯受国有公司委派在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监督、管理等工作期间,伙同他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刘某由提出犯罪注意到提供便利,邱某凯明知刘某在对外公务活动洽谈中索取他人回扣,而予以同意,二人均起着主要的作用。案发后,邱某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武汉市中院认定邱某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亲属退回的826.8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文所讲述的一审判决,发生在2019年1月29日,农历腊月二十三,北方的“小年”之日。对于这份判决,邱某凯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邱某凯及其辩护人提出,受贿行为由刘某提起和策划,邱某凯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邱某凯有自首及全额退赃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
首先,受贿行为并非邱某凯主动提及,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作用不大吗?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邱某凯认可刘某提出的犯意,利用职权指定刘某负责或者配合相关项目,为西部证券承销债券提供帮助,事后分得大部分回扣款。邱某凯与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其次,邱某凯有自首情况,并全额退回了赃款,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吗?法院认为,虽然邱某凯有自首及退缴个人实得赃款的从宽情节,但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湖北省高院认为,上诉人邱某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需要提及的人,涉案的另一名当事人刘某,已另案处置。
有券商投行负责人透露,其实在投行业务承揽过程中,以财务顾问费支出的很多费用,最终都流向了所谓的“介绍人”手中。
一方面,投行,尤其是诸如西部证券这类小券商投行,想要获取股权、债券类项目,与头部券商相比,无论专业能力还是执业水平,本身不具备优势,经常只能走人情套关系来揽项目,走人情套关系揽项目成功之后适当的支付“报酬”自然不能少。
第二,投行圈这种风气日盛之后,发行人很容易知悉,诸如掌控发行人话事权者,要么在承揽费上给投行压价,让公司获利,要么就是不压价将可压的价差以财务顾问费之名收到自己的腰包。
“前些年,很多中小投行承揽项目,在外拼项目时,说的最多就是机制灵活。言外之意就是财务顾问费支出便捷。”有华南地区的投行人士分析,30%的回扣比例、单一项目1000多万的财务顾问费都可以轻易支出出来,这对一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券商而言,真的难能可贵。
据悉,投行项目承揽中,上述这种潜规则,时至今日依然屡禁不止,因为的确有市场有供需。但每单业务根据承销规模,回扣额度会有差异,一般不超过承销费用的30%。也就是说,30%已基本达到了收取回扣的上限。
但是该负责人也表示,这两年券商不敢再有类似支付回扣的做法。悬在头上的那把利剑就是2018年6月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简称《规定》),《规定》的核心要素就是要严禁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中以各类形式输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强化机构廉洁从业管控的主体责任,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内控体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问责;明晰廉洁从业具体要求,细化多项禁止性情形,确立执业红线。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加大了问责力度,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形制定了具体罚则,包括自律惩戒、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交纪检和移送司法等。
当时就有券商投行人士表示,“这次监管规定非常具体,可能要彻底改变我们平时做业务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