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具备天时、地利、人和的成熟条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
在朱建弟看来,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具备成熟的法律基础、有利的市场环境和立法的社会需求。
就法律基础而言,在新证券法的规范下,注册制改革稳步推开,投资者保护进一步落实落细,信息披露要求更为严格和全面,市场交易制度日趋完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被压严压实,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得到提升与强化。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对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从市场环境来看,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篱笆被不断扎牢,上市公司在治理水平、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有了显着提升。尤其是在科创板、创业板实行注册制后,资本市场的包容性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得到进一步增强,市场环境不断优化。
从立法的社会需求来看,朱建弟认为,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必须在监管上下功夫,通过严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治标与治本结合,才能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他认为,在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的过程中,应结合新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新精神和新内容,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股票质押、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把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纳入监管范畴。同时,建立起公司自律、行业监管、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并存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体制,提高上司公司质量,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现已具备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的法律基础和30多年的监管经验,迫切需要把监管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才能形成合力,实现全链条的从严监管,加快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上市公司监管体系,让市场乱象得到整治,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朱建弟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