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 对房地产、金融投资类业务企业明确说“不”
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完善科创板“硬科技”的界定标准。此次修订后,将形成“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
此次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修改是科创板一项重要制度调整,涉及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及交易所相关审核规则的修改。从具体内容看,包括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以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做出综合判断。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好科创板、做好注册制改革试点关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全局。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坚守科创板“硬科技”定位的具体体现,将有利于保障科创板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有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增量研究院院长张奥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此次修订来看,“4+5”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将那些披着科创属性外衣、实则为传统行业模式创新的企业进一步挡在了门外,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夯实科创板“硬科技”的定位,有利于将科创板打造成属于“硬科技”企业的沃土。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总的思路是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丰富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并强化综合研判。从内容看,涉及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及交易所相关审核规则的修改。
例如,《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其中,明确指出要“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国信证券高级研究员张立超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一般来说,企业创新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创新,另一类是模式创新。不难看出,此次修订科创板的科创属性评价后,无疑更加关注的是以技术创新为代表的实质性创新,而这也符合科创板关于优先支持拥有先进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成果转化能力突出的科创企业上市的根本定位。
“负面清单制度重点围绕房地产、金融投资类企业展开,亦符合国家降杠杆、杜绝金融体系资金空转问题的初衷和决心。”张立超如是说。
在张立超看来,充分认识到科技创新在国家和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科创属性的判断维度,有利于发挥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研发投入、创新活动和成果应用的主体,让科技人才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核心力量,进而有助于从源头突出科创板姓“科”定位。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利于保障科创板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有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此次修订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此举旨在进一步强化科创板姓“科”的定位,丰富科创属性的判断维度,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设立科创板的初心就是服务建设创新型国家,而科创板的硬科技特色离不开人力资本的投入,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此次新增研发人员占比的常规指标凸显了科创企业要大力组建自己的科创队伍,在自主创新领域取得竞争优势,让科创归根结底由人才驱动,逐步形成持久的创新动力。
去年3月份,证监会发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明确了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的“3+5”科创属性评价体系。此次修订后,3项常规指标变成4项,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形成了“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一年来制度运行的效果看,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推出,增强了审核注册标准的客观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为科创板集聚优质科创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证监会数据显示,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已超过250家,涵盖了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制造等领域。据2019年年报显示,平均研发投入占比12%、平均研发投入金额1.17亿元,平均发明专利75项,均显着高于其他市场板块,未盈利企业、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等先后实现上市,科创板“硬科技”的成色和市场包容性逐步显现。但在申报和在审企业中出现了少数企业缺乏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市场认可度不高等问题,需要结合科技创新和注册制改革实践,进一步研究完善。
“科创板上市企业应该具备良好的科创产品市场表现,尤其应该建立完善具有科创企业核心要素的内部机制,比如科创产品收入占比、科创人员比例、科创人员激励机制等,这是市场化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硬核,必须给予强化。”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充分体现了市场对科创企业的这些要求,其中新增研发人员占比10%的常规指标,从企业内在机制和管理模式上做了硬性规定,这是规避企业造假的有效手段,具有政策针对性,有助于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
刘向东认为,科创板的制度设计就是要打造最具科创特性的上市企业板块,这是创新型企业上市的风向标。设置“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有助于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的创新企业。对企业登陆科创板来说,要开展自我检查评估,研判是否属于实质性“硬科技”企业,有利于激励科创企业专注于实质性创新,激励科创企业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也更好地激励企业凸显硬核科技的形象定位。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者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看门人”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制度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也是此次修订思路之一。
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注册制改革是市场化改革,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下,选择权交给了市场,保荐机构的勤勉尽责是市场化改革的基础和保障。在注册制制度设计之初,就要求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转换理念,归位尽责,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风险、申请文件等信披资料进行客观判断和全面核查,发挥好“看门人”职责。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为注册制稳步推进提供保障,有利于真正优质的企业上市,同时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有利于资本市场长远健康稳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以及交易所相关审核规则的修改中明确,“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做出综合判断”。
“在注册制下,保荐机构不仅是发行人的专业辅助者,更是资本市场的‘把关人’。”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荐机构在核实信息时,不能仅仅进行形式上的合规审查,而且要开展实质性的穿透核查。保荐机构有义务围绕科创板定位,对发行人的科创属性的认定依据和相关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核查时应当结合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简单根据科创属性评价指标进行形式上的核查。
“科创板是为创新型科技企业服务的,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因此,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需要坚持科创板的优先支持方向,需要符合科创板的六大行业领域或其他切实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行业领域,需要核实研发人员占比的常规指标。”田利辉说。
董忠云认为,保荐机构在科创企业上市过程中,应该围绕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强化制度规则执行,对拟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进行专业、客观和中立的判断,对企业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和验证,力求把拟上市企业全面、真实地呈现在市场和投资者面前。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监管层加强了对“带病闯关”发行人的惩处力度。4月6日,证监会对2021年第一季度的相关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共计38条,其中行政监管措施29条,自律惩戒措施9条。此外,记者根据证监会官网数据整理,年内证监会对中介机构的行政处决书单共1张,涉及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决定对其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
那么,接下来如何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以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田利辉建议,首先,保荐机构必须成为资本市场的“把关人”、“看门人”;其次,保荐机构要切实提高其保荐能力,不能只是停留在发行上市的合规指标上,而是要深入细致地进行穿透式分析,确保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此外,保荐机构要把握科创板的科创属性,保荐的是确实姓“科”的公司,要将披着科技外衣而无科技内涵的企业排除在外,要将仅仅是创新创意的新模式公司甄别出来,激励中国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
在董忠云看来,注册制背景下,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执法趋严常态化,主要通过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影响中介机构提高自律水平。而对于保荐机构来说,一方面,在科创板企业上市过程中,保荐人要转变思路,加深对规则的理解,在对拟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和核查中保持专业和客观;另一方面,保荐机构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履行专业职责、保证执业质量,切实为资本市场和投资者把好关,选好优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