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要务,也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
近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圆桌会上表示,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发行条件更加精简优化、更具包容性,总体上是将核准制下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事项转化为更严格、更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
3月19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针对性完善“董监高”异议声明制度等。
监管层持续“零容忍”打击信披违规行为。《证券日报》记者据上市公司公告梳理,截至3月24日,今年以来,有12家A股公司因信披违规收到证监会或地方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事先告知书,其中8家为财务造假。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管理办法》提出了更明确、细致的要求,并对滥用自愿披露“蹭热点”等行为进行约束。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要求,能够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能够让投资者更好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从而约束信息不对称,有效维护市场知情权,推进资本市场的公开化和公平化建设。
“《管理办法》增加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即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李湛表示,从对于上市公司信披基本要求新增的内容可以看出,此次修改的目的在于影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能更便于投资者解读,同时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更是希望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更有价值。
《管理办法》还细化了“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在完善定期报告制度、细化临时报告要求及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均新增内容,强化“董监高”的责任。
李湛表示,在完善定期报告制度中,其强调“董监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明确规定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此次新增条款,其实是更有利于督促董事、监事尽责履职,同时也是对于董事、监事的责任进行施压,并进一步严肃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在细化临时报告要求中,《管理办法》更加完善了对于重大事件的情形的披露时点,是对于“董监高”责任及义务的进一步落实。
田利辉认为,这次修订强化了“董监高”的公司治理责任。实际上,《管理办法》明确如果“董监高”没有异议,那么“董监高”有责任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此外,《管理办法》试图阻断“董监高”等企业重要人士的信息优势,完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时点。“董监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即触发披露义务。有助于减少内幕交易,提升市场公平。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信披规则不断优化。除了《管理办法》,今年1月份,为进一步提高行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深交所先后发布食品及酒制造等5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和通信、网络安全2件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上交所对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了修订。
田利辉表示,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质量是市场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重在完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信息披露主体责任,清晰信息披露程序和流程,不断细化优化信息披露的细节。《管理办法》的推出能够提升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李湛表示,随着资本市场重大改革的推进,资本市场生态的逐渐变化,市场各方对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这将推动信披制度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与此同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成为未来A股迈向国际化的重要支撑,有助于打造良好的优胜劣汰市场生态,使得市场资源可以得到充分的优化配置。另外,还应当强化信息披露及传递制度,让中小投资者能有效、及时获得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从而减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所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确保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