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分销及零售业务,经营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等品种品规一万余种;近年来,该公司还积极推进DTP药房布局,覆盖湖南全省14个地市州的布局。
根据招股书披露,达嘉维康实际控制人女儿王越于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任职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而国金证券则是达嘉维康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做市券商,同时也是2015年12月达嘉维康借壳同健股份在新三板实现挂牌的财务顾问。
根据达嘉维康在2020年12月7日发布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监管部门特别提出要求:补充披露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王越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就职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合法合规性;相关就职单位是否知悉相关信息;王越是否存在刻意隐瞒相关重要信息情形,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情形。
记者关注到,在反馈意见中提到“原实际控制人王越”,在招股书中却并未披露王越曾作为达嘉维康的实际控制人;考虑到国金证券曾为达嘉维康借壳新三板的财务顾问,以及本次IPO的保荐机构,王越在2019年1月入职于国金证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是否与达嘉维康和国金证券的保荐业务合作有关?王越于2020年12月从国金证券离职,是否与监管部门问询直接相关?在达嘉维康于2020年7月首次发布的招股书(申报稿),并未披露王越在本次IPO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任职的相关信息,这是否属于隐瞒重要信息?针对上述问题,达嘉维康并未接受记者采访。
再来看达嘉维康的经营信息,该公司早先于2015年12月,通过借壳同健股份在新三板实现挂牌交易。根据同健股份在2015年12月发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其中披露:长沙市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1月23日对达嘉维康下达了长国税稽罚[201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达嘉维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违法事实进行了行政处罚,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536.79万元。
由此计算,在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达嘉维康的逃税金额高达上千万元。根据《重组报告书》显示,截止到2013年末,达嘉维康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合盈余公积也不过才1500余万元,并不足以形成上千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应缴金额,则这上千万元偷逃税款的来源是否为增值税,达嘉维康并未作出披露。
此外,根据同健股份发布的2015年年报,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其中均涉及到“湖南大森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既是同健股份2015年度的第一大供应商、涉及采购金额高达2.66亿元,同时该公司也是达嘉维康2014年和2015年1-4月的第二大供应商;随后在达嘉维康借壳同健股份后,2016年年报则显示前五大供应商并未包含“湖南大森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信息显示,“湖南大森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截止到2015年末的实缴资本为392万元,在2015年之后再未申报稿年检年度报告,后于2018年5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予注销。
《裁判文书网》还显示,湖南大森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多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该公司作为发票接收方,后经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金额976.13万,税额165.94万元。同健股份、达嘉维康在2015年前后与“湖南大森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采购业务,是否具有真实业务基础,同样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