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可提交电子材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
据悉,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国际运输企业自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买、在海南洋浦港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为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特制定《办法》。
《办法》指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按照本办法退还增值税。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主管运输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所需的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无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即可。
运输企业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发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除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按照现行规定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运输企业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运输企业,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办法》明确,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运输企业在退税申报期内,凭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所需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此外,《办法》指出,运输企业申报船舶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审核中发现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船舶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运输企业采取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此前文件规定,海南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均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办法》发布后,凡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签发日期在上述政策施行期间的,均可按《办法》申请船舶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