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标准:
□金融信用中介活动处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信贷发放标准显着低于银行授信
□业务结构复杂、层层嵌套和杠杆过高
□信息披露不完整,透明度低
□集中兑付压力大,金融体系关联性和风险传染性高
分类:
□广义影子银行是基本符合四项界定标准的金融产品和活动
□狭义影子银行是其中影子银行特征更加显着、风险程度更为突出的产品和活动
由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和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组成的课题组昨日在《金融监管研究》杂志公众号上发布《中国影子银行报告》。这是中国首份关于影子银行的官方报告。
报告认为,影子银行界定标准主要包括4项:一是金融信用中介活动处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信贷发放标准显着低于银行授信;二是业务结构复杂、层层嵌套和杠杆过高;三是信息披露不完整,透明度低;四是集中兑付压力大,金融体系关联性和风险传染性高。
该报告兼顾影子银行国际标准的共性特征和我国影子银行特点,首次明确我国影子银行的判别标准、范围和分类;并就监管方向与重点提出设想。
报告显示,受金融体系结构、金融深化程度及监管政策取向等因素影响,我国影子银行经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些与其他经济体不同的特点:以银行为核心,表现为“银行的影子”;以监管套利为主要目的,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刚性兑付或具有刚性兑付预期;收取通道费用的盈利模式较为普遍;以类贷款为主,信用风险突出。
报告提出了我国影子银行范围的判别标准,并按照风险程度高低,区分广义和狭义影子银行,分别确定属于其范围的业务活动。广义影子银行是基本符合4项界定标准的金融产品和活动,狭义影子银行则是其中影子银行特征更加显着、风险程度更为突出的产品和活动。
广义影子银行主要包括: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委托贷款、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银行理财、非股票公募基金、证券业资管、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非股权私募基金、网络借贷P2P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业务、非持牌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权融资计划和结构化融资产品。
在广义影子银行中,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和投向非标债权及资管的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网络借贷P2P贷款和非股权私募基金的影子银行特征更为明显,风险程度更突出,属于高风险的狭义影子银行范畴。
影子银行2017年初起受到集中整治,规模从历史高位大幅下降。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末,广义影子银行规模降至84.80万亿元,较历史峰值缩减近16万亿元;狭义影子银行规模降至39.14万亿元,较2016年底缩减11.87万亿元。
报告称,我国影子银行积累时间长,存量风险较大,部分高风险影子银行可能借不当创新卷土重来。但应看到,影子银行不会消失,将和传统金融体系长期共存,不同类型的影子银行的作用和风险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对影子银行的持续监管体系。
报告明确,应健全统计监测,严防反弹回潮,建立风险隔离,完善监管制度,慎重开展综合经营。影子银行具有监管套利的本质,其产品结构和组织形式始终在演变之中,各种创新手法层出不穷。影子银行横跨不同行业,数据不完整、口径不一致和重复计算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必须继续大力完善统计监测,及时动态掌握影子银行规模、种类,特别是风险演进路径和风险水平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