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资将实施分类审核。在审核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时,证监会将对新受理、最近连续两个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期评价结果为A的上市公司,予以快速审核。
对实施快速审核的公司,证监会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其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除存在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外,原则上不再发出书面反馈意见,而是直接提交初审会审核。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昨日召开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上述信息。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范中超在发布会上表示,再融资分类审核自9月27日正式启动。届时,符合条件、新受理的公司将可进入审核快速通道。
根据证监会昨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分类审核实施方案(试行)》(下称“实施方案”),再融资快速审核的程序为:适用快速审核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受理后,发行部一周内召开反馈会,反馈会后原则上不发出书面反馈意见,直接安排由最近的初审会审核;如反馈会认为存在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可以发出书面反馈意见,待书面反馈意见获回复后,如无重大补充说明事项则安排初审会;初审会召开后,将会议意见书面发送保荐机构,相关主体落实会议意见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初审会审议认为无需专门发送会议意见的,可直接提请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据介绍,实施分类审核的同时,证监会将从不允许存在特定情形的公司进入快速审核通道、督促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等两方面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
实施方案明确,上市公司存在五类情形的,不适用快速审核通道。这五类情形包括: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交易所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调查尚未结案;暂停上市或被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及ST公司);破产重整;中国证监会认为的其他不适用快速审核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将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要求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提供信息。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提高适用快速审核的上市公司申请文件的质量。发现相关主体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证监会将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