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大正元”)更新中小板申报稿,距离上会又进了一步。
IPO日报发现,吉大正元在上市辅导期间居然把现任董事长兼实控人于逢良告上法庭,而且于逢良还有着其他的精彩“故事”。
01
董事长被告
据了解,吉大正元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开展信息安全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服务,面向政府、军队、军工、金融、能源、电信等行业和领域提供基于密码的可信身份认证及可信数据保障等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性安全解决方案。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9年3月,吉大正元彼时的董事长高利辞去董事长职务,新任董事长则由于逢良担任。对于高利的辞职,其申报稿表示,这是个人原因。另外,高利虽不再是董事长,但其仍担任吉大正元的董事。
在完成董事长变更之后,吉大正元在2019年5月完成上市辅导,并于2019年6月“火速”提交申报稿。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吉大正元曾将于逢良告上法院,立案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彼时吉大正元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均为高利。据悉,这起诉讼为股权转让纠纷,而且还牵涉一位申报稿“只字未提”的第三人孙桂平。
但2019年4月29日,即于逢良成功取代高利成为吉大正元董事长后,吉大正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有意思的是,申报稿显示,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吉大正元没有发生过股权转让。
截至申报稿签署日,吉大正元的实控人为于逢良和刘海涛,两人持有吉大正元28.5%的股份,并且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赵展岳、北京中软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为其一致行动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在内,于逢良合计控制吉大正元46.97%的股份。
关于这些现象,吉大正元对IPO日报表示,董事长更替是高利已到退休年龄,因个人原因辞去本公司董事长职务。
对于告自家董事长的缘由,吉大正元对IPO日报表示,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公司股东于逢良和崔维力(已去世)之间存在股权转让款未完成支付,进而影响到本公司上市的股权清晰事宜。
值得一提的是,申报稿并没有提及这个影响吉大正元上市进程的事件。
事情的起因发生在2008年3月,彼时于逢良与崔维力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于逢良两年内支付349.25万元以购买崔维力持有的吉大正元232.84万股股权。协议履行过程中,于逢良和崔维力曾约定暂缓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至公司上市之前。但2008年8月,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于逢良就此受让股权享有了股东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于逢良尚未付钱便提前“享受”,而这一“享受”就将近十年。
2018年4月,“等候”近十年的崔维力通知于逢良准备好股权转让价款,并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崔维力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就在崔维力提供银行账户之前,崔维力突发疾病身故,导致于逢良无法支付转让价款。
吉大正元对IPO日表示,为确保公司股权清晰,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提起诉讼,请求于逢良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由于崔维力已经过世,则由其配偶孙桂平继承。
历时4个多月,2019年4月28日,于逢良与崔维力的配偶孙桂平签署《协议书》,并将349.25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孙桂平,次日吉大正元进行撤诉。
至此,这场十多年的“等候”才算结束。
02
这些“故事”也精彩
除了董事长的股权转让纠纷,吉大正元还有不少申报稿外的“故事”。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在一起关于单位行贿案中,被告人张某甲在时任吉林省国税局局长孙某甲的帮助下,认识了当时还是吉大正元高管兼吉林省宇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的于逢良。
2010年左右,于逢良将公司的工程项目给了张某甲去做。
除这个项目外,张某甲通过孙某甲的帮助还获得其他许多项目。在上述过程中,两人产生经济往来,比如有一次张某甲请孙某甲到家吃饭,饭后给了孙某甲一个里面装了几十万元的纸兜子。
2015年5月,张某甲被判犯单位行贿罪。
回顾这段历史,IPO日报有两个疑惑之处:一是于逢良给行贿人公司的哪个项目做?二是于逢良为何给其做该项目,背后有什么考量?
关于这两个疑点,吉大正元对IPO日表示,此案与本公司无关,亦不涉及本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是于逢良参与经营的另一家公司的事情,这家公司非国有企业,项目运作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于逢良本人并未从中收取好处。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案件,于逢良的名字还出现了在一起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
申报稿显示,于逢良现任吉林省宇光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1999年2月吉大正元创立就担任公司董事,自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另外,于逢良还曾任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博维实业”)总经理等职。值得一提的是,于逢良虽然仅持有博维实业0.73%的股份,但同为吉大正元实控人的刘海涛却控股博维实业。另外,博维实业为吉大正元最大的股东,其持有吉大正元15.47%的股份。
在该案中,苗东风、蒋东篱、刘金刚三人利用苗东风任营城矿业总经理、蒋东篱任龙华热电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虚构抹账协议,将龙华热电应付给营城矿业款项600万元转至公主岭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该笔款项到账后,由刘金刚提取现金,三人据为己有。
原审裁判认定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苗东风申诉称,该笔款项是博维实业实控人于逢良给苗东风、蒋东篱、刘金刚三人的补偿款,三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不服此前刑事裁定提出申诉。
法院经审查,博维实业虽然是吉林省营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营城矿业”)股东,但两家公司系各自独立的法人。且上述言论未得到于逢良证言及其他证据证实,所以法院对于该申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于逢良扮演着什么“角色”,吉大正元对IPO日表示,此案与本公司无关,是于逢良参与经营的另一家公司的事情,本公司并不知情。但从被告已被判刑并收监来看,被告的提法应该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