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该如何认定?最高法给出了权威答复。12月26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进一步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同时,提出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范围。
本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还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修改决定》提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目前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记录、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都属于电子数据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说,认定电子数据的难点在于其真实性不易判断,不像书证、物证,真实性好判断。
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审查判断?郑学林表示,《修改决定》对于这种新的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从如何判断真实性的角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处在正常运行状态,电子数据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提供的。一般来说其真实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则其真实的可能性就比较低。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随着信息化的推进,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江必新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这次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还加大对虚假证据行为的制裁力度。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