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银保监会日前正式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告诉上证报记者,一直以来,银行基本都有关于履职回避的相关规定,但因为缺乏监管,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要求,存在各银行履职回避制度执行尺度松紧不一、执行标准存在差异等情况。董希淼表示,金融机构在履职回避工作上的不到位,可能会导致一些内部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比如内外勾结,影响内控制度,产生上下、内外的利益输送,还可能产生非法的关联交易等问题。
在保险领域,上证报记者在调研中了解到,此前,个别财险公司高管和车险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投资、参与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和汽车维修企业,或直接以自己及亲友的名义注册中介机构或修理厂,既拿手续费又吃赔款,内外勾结、暗箱操作、损公肥私。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纳入监管法眼。根据《指导意见》,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这两种形式。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要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在对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任职回避要求;对普通员工实施有重点的业务回避。
此处的关键人员,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人员范围由各机构确定,并报送至对应的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其他员工则为普通员工。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在关键人员任职回避方面,《指导意见》实际上从两个维度提出了要求。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情况的,也应回避。
另外,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其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
适当放宽时限要求 增强制度弹性
在规范业务回避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理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细化了过渡期的工作进度要求,适当放宽了对上报摸排情况和清理工作计划的时限要求:一方面,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三年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另一方面,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允许经机构审批和公示后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