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定位于基础性规范,着力对市场需求迫切的框架性标准进行统一规定,重点明确企业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统一企业信息披露的义务等七大方面。
为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起草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12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说明中提到,办法定位于基础性规范,着力对市场需求迫切的框架性标准进行统一规定,重点明确企业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统一企业信息披露的义务等七大方面。
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办法对具体披露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债券价格、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办法同时对债券违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做了具体披露规定。办法称,债券发生违约的,企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发行人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除企业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管理人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也应及时披露。
中介机构方面,办法称,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续跟踪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报告。跟踪评级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受评对象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程序,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除此之外,《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司信用类债券定期报告编制要求(征求意见稿)》也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