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同时,地方金融法律法规也正持续完善。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上海金融健康发展,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发布公告称,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于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了立法适用范围:一是列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授权实施监管的行业;二是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概括“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行业等。
《条例(草案)》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规则,确立了地方金融组织的审慎经营义务、消保义务、信义义务、经营信息报送义务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此外,还确立了地方金融组织的退出机制,地方金融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可以自愿解散组织或者退出市场。同时,明确风险底线,严禁地方金融组织“资金端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资产端的自营或受托发放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还提到了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问题,重点包括:一是明确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风险处置方面的责任分工,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职责。二是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接管,指定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行政清理等措施;并根据不同情形终止重大风险处置。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的监测和查处。
近年来,一些领域“泛金融化”呈现突发性、隐蔽性、分散性等特点,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风险问题突出。
为落实地方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执法措施,《条例(草案)》强调了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将“查封场所、设施”和“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纳入现场检查,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入有关单位开展延伸调查的权限。二是对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设定监管谈话、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三是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定认定不适当人选、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四是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情况,建议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业内人士分析,《条例(草案)》在股东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的制度安排方面也有一定创新。比如,地方金融组织可以推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在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不再从事地方金融活动时,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承诺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的情况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