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金融法院白皮书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至2020年,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案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作为全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将如何通过改革审判机制,逐步提高案件审理的集约化、便利化,高效实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此,上海证券报近日独家专访了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
上证报: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呈现出哪些特征?
赵红: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特征,一是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标的总额呈增长态势。
根据我们观察,上海全市法院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中,投资者人数从2015年的436名上升至2020年的3245名;起诉标的金额,从2015年的0.33亿元,上升至2020年的12.06亿元,人均起诉标的额为26.38万元,呈现小额、分散的特点。被告共涉及23家上市公司,涵盖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及新三板市场等。
二是诉讼争点相对集中。该类案件诉请类型单一,均为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损失而提起诉讼,诉请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其中,案件涉及的虚假陈述行为以虚增利润居多,占比为34.78%。
三是案件调撤率大幅提升。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入推进,调解结案的案件数量和占比均有所提升。上海全市法院2017年至2020年该类案件调撤率分别为55.14%(涉及404名投资者)、44.38%(涉及182名投资者)、88.51%(涉及2103名投资者)、53.45%(涉及1424名投资者)。
其中,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首例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审理的“方正科技系列”案件调撤率为98.78%,合计1629名投资者通过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解决纠纷,投资者累计获赔达1.23亿元。
上证报:前不久,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员工举报审计违规事件,引发外界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广泛关注。作为司法机关,如何通过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监督“看门人”切实发挥作用?
赵红:中介机构尤其是审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看门人”,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特别是定期报告披露质量至关重要。从审判实践来看,部分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与中介机构不专业、不独立有着密切关系。
根据我们观察,近年来,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涉诉比例不断提高。在上海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案件中,有10家涉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监高等个人一并被诉,有4家涉诉上市公司的中介机构一并被诉,个别案件中还出现投资者仅起诉中介机构的情况。
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归责原则由之前的“过错原则”修改为“过错推定原则”,进一步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负担。可以预见,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之外同时起诉中介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将常态化。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范围。中介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因虚假陈述等情形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保荐人对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履行全面核查验证义务,中介机构对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文件中的披露事项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中存在虚假陈述而未书面指明的,或者无合理理由相信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认定该中介机构存在过错。
同时,我们也在探索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声誉约束机制,发挥其对中介行业竞争的引导作用。
上证报:上海金融法院在完善金融审判机制上有哪些具体经验?
赵红:作为涉科创板相关案件试点集中管辖法院,上海金融法院2019年发布《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提高投资者参与诉讼能力,准确把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关系,妥善审理上市公司收购、股份转让、增资纠纷,精心审理涉外案件,四个方面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为科创板注册制保驾护航。
其中,考虑到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既有国内公司又有境外红筹企业,《实施意见》对涉及红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股权结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相关纠纷,适用交易所所在地法律。依照实质互惠原则,推动涉科创板案件生效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
此外,我们还不断深度挖掘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全国乃至全球首例案件,增强金融司法案例对金融市场法治化发展的规范与引导。2020年11月,我院裁定认可与执行了一起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裁判,该案系全国首例涉离岸债券“维好协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生效判决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该裁判有效降低了境内企业海外债券融资的成本,获得境外媒体高度关注和国际法律界的肯定。
为了提升金融司法审判的国际话语权,我们优化了跨境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发布跨境金融案件审判指引及典型案例,提高跨境金融纠纷解决的便利化程度和裁判的可预期性。同时,加强与境外司法机关司法判例交流工作,拟定《跨境金融交易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示范条款》,通过相关金融行业协会予以推广,着力扩大跨境金融纠纷案件管辖权,努力使上海成为国际金融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上证报:在上海金融法院的成功经验之下,市场高度呼唤更多专业金融司法机构。您认为金融法院是否会成为各金融中心城市的标配?
赵红:设立上海金融法院,不仅是服务保障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需要,更是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需要。今年1月22日,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已获批。这是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中国第二家金融专门法院。
就目前全球几大国际金融中心看,都是先成为金融交易中心,进而形成配置金融资源的主导地位。但如果看全球金融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以及跨境金融纠纷的解决,依然还集中在几个主要西方发达国家。从全球视野看,金融法治环境已经成为衡量金融中心是否具备足够竞争力的基本要素。目前世界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均建立了与其金融体系特点相适应的专门金融纠纷解决体制机制。
根据中央的金融战略,上海是国际金融中心,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因此在上海、北京设立金融专门法院是为国家金融战略实施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需要结合各自的区位优势和功能定位,通过形成体制健全、机制完备、专业权威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强化金融司法理念和确立裁判规则,共同打造我国金融司法的品牌,进一步提升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