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暂行办法
近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省市场监管局、海南证监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海南省QDLP具体事宜予以明确。据悉,《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已于去年10月份出台,《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海南省试点跨境投资双向“高速公路”正式通车。
《办法》规定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包括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按照《办法》规定由境外自然人或机构等参与投资设立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可以受托管理试点基金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可以依法开展投资咨询业务。
试点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型、合伙型或契约型等形式。试点基金可以基金财产开展如下投资业务: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办法》明确,试点基金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此外,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均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办法》指出,海南省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的所有试点基金本、外币对外投资净汇出(不含股息、税费、利润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获批的投资额度。
《办法》指出,首批试点企业名单由省政府牵头认定,后续的试点企业名单由省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外汇管理部门、省市场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通过会议认定。
《办法》还对首批试点对象的设立流程、购付汇及对外投资流程、行政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