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又见券商员工劳动纠纷!公司称员工违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却被判赔偿29.6万元
券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日前,裁判文书网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就显示了中泰证券与原公司投行委中小企业金融部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
中泰证券主张该员工沈某存在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盘亏、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拒绝工作交接及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一般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并以此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沈某则一一驳斥上述主张。最终,法院判决中泰证券赔偿员工29.6万元。
中泰证券主张,沈某共涉及四大违规违纪行为,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沈某先后在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场外市场业务部(后更名为新三板业务总部)、投资银行委员会中小企业金融部工作,自2018年6月起至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在质控督导部(持续督导部)工作,沈某作为原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主要负责:涉及以往工作过程中的资产管理、微信群管理、BPM系统UK管理、BPM系统需报送文件编制和申报、项目核算、人员管理等。中泰证券据此主张沈某作为部门资产管理人因其管理不善,在2018年度导致部门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二、沈某于2018年12月21日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
三、2018年12月16日,中泰证券做出《关于各二级部人员归属及相关事项的通知》,12月17日中泰证券将该通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沈某,中泰证券主张沈某未按该通知要求履行从综合管理部到持续督导部的工作交接,构成一般违规行为。
四、2019年1月10日中泰证券做出《关于做好2018年度员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员工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完成年度述职报告的撰写工作。中泰证券主张沈某拒绝参加年度考核,不服从工作安排,已构成一般违规行为。
对于中泰证券的上述主张,沈某逐一进行了反驳:
针对主张其存在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盘亏,沈某认为,其工作属于文职秘书类,并非“负责综合管理和业务支持”,其本人没有资产管理系统管理权限、未管理BPM系统UK及微信群,其自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并没有实质工作安排。沈某主张负责固定资产盘点的部门应为后勤保障部,中小企业金融部在北京、济南、上海、深圳等地都有办公地点,其仅在北京参与过盘点工作,但对该项工作并不负责。
中泰证券称其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沈某认可微信所涉言论系其所为,但主张这是个人组建的微信群相当于小范围的朋友圈,不是工作指定渠道。此外其已于2018年7月向公司纪委实名书面举报朱某贪污之事,其所说事宜是有事实依据的。
关于拒绝工作交接,沈某在2018年7月为中小企业金融管理部业务副总监,公司将其清理出部门工作群后其亦无法登陆公司的OA系统,相关工作调动其并不知情,而且在2018年6月30日调入质控督导组后原有工作内容均已由现有人员承接,不存在工作交接的问题。
中泰证券称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沈某表示其于2018年6月30日被清理出工作群后未有实质性工作,基本处于被隔离状态,期间也没有人通知其参与年度考核。
2019年2月1日,中泰证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OA系统上发起题为“关于与投行委中小企业金融部沈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同日,人力资源部向公司工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表示因沈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2月3日,中泰证券工会复函人力资源部同意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2月11日,中泰证券向沈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年沈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万元及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奖金6.86万元。2019年5月14日,该委作出裁决:中泰证券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029.65元,驳回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中泰证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已向沈某进行了《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的公示或告知,不宜认定该《办法》对沈某具有约束力。
其次,该《办法》对违规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程序和处罚措施,但中泰证券并未提交《办法》所规定的对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书面调查报告、审议记录、申辩材料、界定级别及处罚意见等。
一审法院认定中泰证券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并判决中泰证券支付被告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0万元、驳回中泰证券之诉讼请求。中泰证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张依法改判中泰证券无需支付沈某赔偿金且一、二审诉讼费由沈某承担。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