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持8.49%股份表决权股东临时提案遭否 深交所对皖通科技下发关注函
作为持有8.49%股份表决权的股东,王晟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并未获得皖通科技监事会放行。对此,深交所11月12日迅速下发关注函。
深交所表示,《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而皖通科技《公司章程》第8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对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上述条款的设置是否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损害股东合法权利,并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意见。
持有皖通科技表决权占比8.49%的股东王晟于11月5日向上市公司监事会提交了一份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函,要求增加《关于提请选举王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王晟认为,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皖通科技《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自己符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这一主体资格。
不过,皖通科技监事会并不认可。理由是,截至目前,王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25.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拥有表决权股份数3497.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9%,不符合《公司章程》第82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的规定。因此,皖通科技监事会不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把股东拥有提案权资格的持股比例由3%提高到10%,我认为肯定是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应该对此予以关注并责令整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鲍金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记者又致电合肥另一大型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对方表示,这几年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争议屡见不鲜。我国法律对公司治理的原则是自治,一般均是通过公司章程来体现。根据《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皖通科技的《公司章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表决权可以约定的前提下,提案权也是可以约定的,因此按照章程否决该股东(王晟)的提案权也属正常。”该律师说。
除了王晟的提案权之外,此前,皖通科技三季报也受到深交所关注。
10月31日皖通科技披露三季报,但董事易增辉对此投了弃权票。理由一是报告没有详细说明净利润率大幅度减少具体原因;二是丝毫不提赛英科技对净利润的巨大贡献,却一再重复“赛英科技可能失控”,涉嫌误导中小投资者和相关监管部门;涉嫌配合相关益方为11月20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低价增持筹码。
对此,深交所要求皖通科技说明易增辉作为赛英科技董事长,是否正常履职,上市公司对赛英科技是否失去控制进一步,并进一步说明易增辉对上市公司季度报告表示异议的原因。
《证券日报》记者致电易增辉,他表示:“赛英科技还是我在履职,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独立经营。”
易增辉同时对“子公司失去控制”一说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究竟什么叫做失控?大家都在追问。现在不是赛英科技乱了,而是上市公司乱了,它不停地扰乱赛英科技的经营,这是很严重的问题。赛英科技是涉密单位,是军工企业,不能随便将控制权交给外行人,一定要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赛英科技的稳定与否完全取决于上市公司,一旦赛英科技出现问题,上市公司一定会面临重大的军事责任。”易增辉说。
此外,深交所还注意到,赛英科技作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主体,上市公司在季度报告中称易增辉等三人对赛英科技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对此,深交所要求皖通科技说明相关表述是否合法合规,并请会计师核实并发表意见。
依照深交所要求,皖通科技须在11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