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延安必康们”,不能再侥幸了!
又一只A股医药白马股“爆雷”,这次是延安必康(002411,SZ)。近日,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向延安必康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上,延安必康在今年3月份就收到了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本次处罚告知,则算是调查结果的正式落地。
问题还挺严重的。首先,证监会查明,2015年至2018年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44.97亿元。二是为掩盖上述资金占用问题,延安必康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进而在年报中虚增货币资金。从2015年到2018年,虚增的货币资金数额,从数亿元到数十亿元不等。
当年康美药业触犯“四宗罪”中,延安必康这次占据其二。也难怪,一出事,媒体就将延安必康与康美药业联系到一起,称其为“康美药业第二”。
在笔者看来,延安必康的问题,虽然不如康得新、康美药业等严重,但其性质的恶劣程度也绝不低。
延安必康是2015年通过借壳九九久上市,而上述违法行为也直接追溯至了2015年。可以看出,延安必康从上市之初就对资本市场毫无敬畏之心。
其次,在今年2月份,随着疫情概念股的爆发,延安必康通过公告主动刻意蹭“抗疫”热点,企图借此影响股价走势,其行为最终也确实造成了延安必康股价的大幅波动。
老生常谈,相对于涉案金额,以及股民的损失,从拟处罚金额来看,仍摆脱不了“隔靴搔痒”的诟病。
不过,新证券法在今年3月1日已正式施行。其中,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处罚上限,从原来的60万元罚款,已大幅提高至1000万元。囿于“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延安必康可以庆幸自己“逃过一劫”,但也没有更多的侥幸了。
最后,笔者还想问一句,对于类似于延安必康的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相关审计机构真的尽职了吗?至少,在延安必康近年来年报中的“关键审计事项”中,对于其资金状况的可疑情况,并未见到只言片语。